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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是否一定要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、伤残评定来处理?

2010-06-21 14:30:59 来源:


法院是否一定要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、伤残评定来处理?

在实际生活中,人们常常认为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权威机关,他们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、民事、行政案件时也一定会被法院采信,作为定案依据。其实,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3条明确规定,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,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。如果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,不能以公安管理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作出判决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,有权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、伤残评定进行审查,人民法院认为责任认定、伤残评定确属不妥的,人民法院可以不以其作为定案依据,而是根据法院依法审理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来作为定案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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